一、按戶籍法第27條規定:「登記之申請,由申請人以書面、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為之。(第1項)依前項規定以網路申請登記之項目,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,並刊登政府公報。(第2項)」。
二、為簡政便民,落實電子化政府政策,共同生活戶之原戶長及新戶長均在臺現有戶籍,自112年3月27日起得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項下「線上申辦戶籍登記項目」申請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