戶所公告內容

冒領國民身分證者處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,切勿以身試法。
標題
冒領國民身分證者處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,切勿以身試法。

內容

戶籍法第75條第1項及第3項明文規定:「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,而偽造、變造國民身分證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。(第1項)」、「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,以供冒名使用,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。(第3項)」。

相關冒領國民身分證且已判刑確定之案例如下,切勿以身試法。

image冒領國民身分證且被判刑確定之案例一覽表.pdf



公告日期
2019/11/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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