戶所公告內容

遷徙登記應依居住事實審認,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
標題
遷徙登記應依居住事實審認,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

內容
一、依戶籍法規定:
第16條第1項:「遷出原鄉(鎮、市、區)3個月以上,應為遷出登記。」
第17條第1項:「由他鄉(鎮、市、區)遷入3個月以上,應為遷入登記。」
第23條:「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,應為撤銷之登記。」
第76條:「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、學校、團體、公司、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,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。」

二、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決:遷徙是事實行為,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。

三、遷徙屬事實行為,無居住事實切勿不實申報遷徙登記,如經查確屬虛報遷徙者,戶政事務所將依戶籍法第76條處以新臺幣3,000元以上9,000元以下罰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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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日期
2022/05/2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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