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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電子煙回收及防制宣導
標題
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電子煙回收及防制宣導

內容

因應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,倘民眾持有電子 煙將屬違法行為,為使民眾得以處理違法物品並避免隨意 棄置危害環境,草案訂有1個月緩衝期,爰該署規劃於各縣 市設置回收據點,放置「電子煙回收桶」,提供持有電子 煙民眾自主投遞,無須具名及提供任何個人資料,回收作 業自11598日起至修正後條文施行滿1個月為止。

拒絕電子煙宣導海報.jpg


公告日期
2026/09/15